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区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对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开展公益性宣传和舆论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