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区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
增强公众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对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开展公益性宣传和舆论
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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