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市区饮用水地表水源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市区饮用水地表水源相邻的其他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互通情况、相互配合,预防和处置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行为和水量、水质等出现的异常情况,逐步建立跨行政区域市区饮用水地
表水源保护执法协作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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