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