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市区饮用水水资源的中长期供求规划;
(二)制订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合理配置水
资源,优先保证饮用水的供应;
(三)实施水库水位、入库水量监测,在水库水位下降,水
量影响供水安全时及时采取措施;
(四)做好市区饮用水地下水源动态监测,定期开展区域地
下水评价;
(五)做好水土保持、水土流失状况监测;
(六)加强涉水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七)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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