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区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应当落实河长制。
各级政府河长应当按照河长制职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责任区域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
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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