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十四条
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十四条 在市区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十
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以下行为:
(一)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水污染物;
(二)使用无有效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
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三)其他污染地下水的行为。
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以下行为:
(一)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水污染物;
(二)使用无有效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
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三)其他污染地下水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