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十条
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十条 市区饮用水地表水源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在市区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并设置限行标志。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装载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车辆不得驶入限行区域;确需驶入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道路运输通
行证。
市区饮用水地表水源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穿越市区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公路和桥梁设置限速、限高、限宽、电子监控、防护栏、导流槽等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车辆发生事
故污染市区饮用水地表水源。
并设置限行标志。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装载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车辆不得驶入限行区域;确需驶入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道路运输通
行证。
市区饮用水地表水源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穿越市区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公路和桥梁设置限速、限高、限宽、电子监控、防护栏、导流槽等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车辆发生事
故污染市区饮用水地表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