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