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