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新增未使用电力、天然气等符合国家标准的清洁能源的车辆和船舶,用于观光游览等经营服务的,由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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