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的区域或者使用禁用的钓具垂钓的,由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钓具,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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