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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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南湖的环境和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南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南湖的范围包括南湖核心区域和西南湖区域。
南湖核心区域为南湖路、南溪西路、海盐塘路、凌公塘路、花园路、沪杭铁路所围合...
第四条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南湖保护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南湖保护协调机制。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南湖管理机构负责南湖的建设、利用和有关管理...
第五条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园林市政、交通运输、水利、渔业、文物、旅游、宗教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第六条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保护南湖的公益性活动。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南湖管理机构根据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南湖保护规划。
编...
第八条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南湖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南湖保护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二)南湖资源评价和环境承载能力分析;
...
第九条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南湖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南湖保护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批选址和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文...
第十条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南湖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和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十一条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十一条 南湖管理机构应当对南湖的自然、人文资源等进行调查和登记,建立档案,落实相应的管理和利用措施。
第十二条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嘉兴南湖中共“一大”会址、南湖革命纪念馆的保护控制范围,予以公告。
嘉兴南湖中共“一大”会...
第十三条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十三条 对已确定的文物保护单位(点)、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工业遗产,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南湖保护规划进行管...
第十四条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十四条 南湖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南湖水体的保护力度,保持南湖水域清洁,防止污染。
南湖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园林市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十五条 南湖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南湖保护规划,在南湖水域合理布局体现嘉兴特色的水生植物,并在渔业主管部门指导下适量放养能...
第十六条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十六条 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嘉兴南湖中共“一大”会址、南湖革命纪念馆的保护控制范围。
第十七条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十七条 禁止在南湖核心区域游泳。
禁止在南湖核心区域垂钓。
禁止在南湖核心区域从事帆船、冲浪、摩托艇、皮划艇等水上游...
第十八条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十八条 禁止在西南湖西侧沿岸水域(南至鸳鸯桥,北至梅湾桥)垂钓。
禁止在前款规定以外的西南湖水域使用抛竿垂钓。
前款...
第十九条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十九条 禁止在南湖范围内的水体及沿岸清洗车辆、洗涮物品。
禁止在南湖范围内使用地笼网、丝网、扳罾网等网具捕捞。
第二十条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条 新增用于观光游览等经营服务的车辆和船舶,应当使用电力、天然气等符合国家标准的清洁能源。
第二十一条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一条 在南湖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批前,应当征求南湖管理机构意见:
(一)改变园林绿地、水资源...
第二十二条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 南湖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或者建设必要的通讯、应急、残疾人无障碍通道、救援救助等服务设施,建立标识系统。
第二十三条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 南湖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南湖的历史文化内涵和自然特点,培育和发展具有爱国主义教育、文化休闲、游览观光等功能的公...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界标的,由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
第二十六条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携带宠物进入嘉兴南湖中共“一大”会址、南湖革命纪念馆的保护控制范围的,由南湖区综合行...
第二十七条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南湖核心区域游泳的,由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
第二十八条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的区域或者使用禁用的钓具垂钓的,由南湖区综合行政执...
第二十九条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南湖范围内的水体及沿岸清洗车辆、洗涮物品的,由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新增未使用电力、天然气等符合国家标准的清洁能源的车辆和船舶,用于观光游览等经营服务的,...
第三十一条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南湖管理机构、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南湖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