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南湖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南湖保护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二)南湖资源评价和环境承载能力分析;
(三)南湖水域生态的保护方案;
(四)文物保护单位(点)、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业遗产、古树名木名录及其保护要求;
(五)嘉兴南湖中共“一大”会址、南湖革命纪念馆的保护措施;
(六)基础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七)南湖发展的区块功能和业态布局。
(一)南湖保护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二)南湖资源评价和环境承载能力分析;
(三)南湖水域生态的保护方案;
(四)文物保护单位(点)、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业遗产、古树名木名录及其保护要求;
(五)嘉兴南湖中共“一大”会址、南湖革命纪念馆的保护措施;
(六)基础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七)南湖发展的区块功能和业态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