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南湖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和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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