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南湖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南湖保护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批选址和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文物、旅游、园林市政主管部门和南湖管理机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