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十一条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十一条 南湖管理机构应当对南湖的自然、人文资源等进行调查和登记,建立档案,落实相应的管理和利用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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