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十一条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十一条 南湖管理机构应当对南湖的自然、人文资源等进行调查和登记,建立档案,落实相应的管理和利用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