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十二条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嘉兴南湖中共“一大”会址、南湖革命纪念馆的保护控制范围,予以公告。
嘉兴南湖中共“一大”会址保护控制范围应当包括南湖湖心岛、纪念画舫停泊处及其延伸湖面水域。
南湖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南湖保护规划,对嘉兴南湖中共“一大”会址、南湖革命纪念馆的管理和利用,明确责任人员,设置岗位职责,落实技防、物防等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