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南湖管理机构根据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南湖保护规划。
编制南湖保护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南湖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通过后,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南湖保护规划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对其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依照原编制和报批程序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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