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十六条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十六条 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嘉兴南湖中共“一大”会址、南湖革命纪念馆的保护控制范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