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十八条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十八条 禁止在西南湖西侧沿岸水域(南至鸳鸯桥,北至梅湾桥)垂钓。
禁止在前款规定以外的西南湖水域使用抛竿垂钓。
前款所称抛竿是指由渔轮、钓线、铅坠、钓钩等钓组构成的用于捕获水生动物的钓具。
禁止在前款规定以外的西南湖水域使用抛竿垂钓。
前款所称抛竿是指由渔轮、钓线、铅坠、钓钩等钓组构成的用于捕获水生动物的钓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