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十七条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十七条 禁止在南湖核心区域游泳。禁止在南湖核心区域垂钓。禁止在南湖核心区域从事帆船、冲浪、摩托艇、皮划艇等水上游乐和体育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