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十五条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十五条 南湖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南湖保护规划,在南湖水域合理布局体现嘉兴特色的水生植物,并在渔业主管部门指导下适量放养能够改善水体质量的水生动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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