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条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条 新增用于观光游览等经营服务的车辆和船舶,应当使用电力、天然气等符合国家标准的清洁能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