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一条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一条 在南湖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批前,应当征求南湖管理机构意见:
(一)改变园林绿地、水资源、水环境等自然状态的;
(二)举办大型民俗文化活动的;
(三)拍摄商业性影视作品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南湖保护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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