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 南湖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南湖的历史文化内涵和自然特点,培育和发展具有爱国主义教育、文化休闲、游览观光等功能的公益性、大众化服务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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