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