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携带宠物进入嘉兴南湖中共“一大”会址、南湖革命纪念馆的保护控制范围的,由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