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 南湖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或者建设必要的通讯、应急、残疾人无障碍通道、救援救助等服务设施,建立标识系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