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南湖保护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南湖保护协调机制。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南湖管理机构负责南湖的建设、利用和有关管理工作。
南湖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做好南湖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南湖管理机构负责南湖的建设、利用和有关管理工作。
南湖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做好南湖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