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南湖的范围包括南湖核心区域和西南湖区域。
南湖核心区域为南湖路、南溪西路、海盐塘路、凌公塘路、花园路、沪杭铁路所围合的区域;西南湖区域为沪杭铁路、中环南路、放鹤洲路、梅湾历史文化街区沿湖所围合的区域。具体图示见附件。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南湖范围的界标。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界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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