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七条
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大运河遗产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大运河遗产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鼓励新闻媒体、各类文化教育机构和志愿者参与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新闻媒体、各类文化教育机构和志愿者参与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