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五条

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五条 市、县两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一)建立大运河遗产监测和预警系统,编制大运河遗产保护应急预案,协调相关部门处置应急预警事件;
(二)收集大运河遗产监测数据,提交监测报告;
(三)负责大运河遗产的研究、展示和档案资料等收集工作;
(四)依法开展大运河遗产保护的执法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文化、旅游、综合执法、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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