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六条 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六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大运河遗产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方式募集大运河遗产保护资金,用于大运河遗产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