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10-13 共 2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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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以下简称大运河遗产)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遗产,包括: (一)遗产河... 第三条 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大运河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第四条 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组织领导。 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 大运... 第五条 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五条 市、县两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一)建立大运河遗产监测和预警系统,编制大... 第六条 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六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大运河遗产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 第七条 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大运河遗产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大运河遗产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鼓励新闻媒体、各... 第八条 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八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以下简称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 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九条 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与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 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条 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保护目标和原则; (二)遗产构成要素; (三)遗产综合评估; (四)... 第十一条 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设置大运河遗产标志牌以及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边界界桩,并建立大运河... 第十二条 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在大运河遗产区内,除大运河遗产保护和展示、景观维护、防洪排涝、清淤疏浚、水工设施维护、水文水质监测设施建设、航道和港... 第十三条 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在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内进行建设工程,应当与大运河遗产的历史风貌和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十四条 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符合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的前提下,按照适度、合理、可持续的要求,充分发挥大运河遗产文化传播、... 第十五条 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毁不可移动文物; (二)擅自占用、填堵、围圈、遮掩水域; (三)... 第十六条 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在大运河遗产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开展利用活动,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损毁防护、警示设施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第十九条 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文物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做好本区域内大运河遗产的保护工作,并指定工作机构负责。行政处罚工作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 第二十一条 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对按照世界文化遗产申报相关要求和程序,补充列入大运河遗产的,依照本条例予以保护。 第二十二条 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