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损毁防护、警示设施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