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