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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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