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文物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