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做好本区域内大运河遗产的保护工作,并指定工作机构负责。行政处罚工作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