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毁不可移动文物;
(二)擅自占用、填堵、围圈、遮掩水域;
(三)损毁防护、警示设施;
(四)损毁标志牌、界桩;
(五)其他破坏大运河遗产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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