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在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内进行建设工程,应当与大运河遗产的历史风貌和景观环境相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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