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在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内进行建设工程,应当与大运河遗产的历史风貌和景观环境相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