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在大运河遗产区内,除大运河遗产保护和展示、景观维护、防洪排涝、清淤疏浚、水工设施维护、水文水质监测设施建设、航道和港口设施建设、跨河桥梁和隧道建设、游船码头和建筑物修缮等必要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采石等作业。
在大运河遗产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避开大运河水工遗存相关古迹、遗址,并采取对大运河遗产影响最小的施工工艺。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保护措施,实施原址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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