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条
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条 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保护目标和原则;
(二)遗产构成要素;
(三)遗产综合评估;
(四)保护重点和分类保护措施;
(五)遗产区和缓冲区区划;
(六)遗产展示、考古和综合环境整治规划以及相关规划建议;
(七)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遗产区和缓冲区区划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区划相衔接。
(一)保护目标和原则;
(二)遗产构成要素;
(三)遗产综合评估;
(四)保护重点和分类保护措施;
(五)遗产区和缓冲区区划;
(六)遗产展示、考古和综合环境整治规划以及相关规划建议;
(七)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遗产区和缓冲区区划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区划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