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设置大运河遗产标志牌以及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边界界桩,并建立大运河遗产所在地标识系统,向公众提供真实、完整的大运河遗产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