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在大运河遗产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开展利用活动,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