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实行装修垃圾投放管理人制度。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人;未委托的,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管理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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