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不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应当在开工前告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书面告知装修垃圾投放的相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