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条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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