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条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