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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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红船精神和新时代嘉兴人文精神,促进公民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水平,打造文化文明高地,根据有...
第二条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四条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文明...
第五条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
第六条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公共文明行为公约。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制定村...
第七条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七条 鼓励见义勇为。
鼓励具备急救专业资格的公民对急危重患者按照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八条 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的行为。
第九条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九条 鼓励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设立志愿服务组织。
鼓励扶贫、助学、救孤、赈灾等慈善公益活动。
第十条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条 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从建筑物、车辆上向外抛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二)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浏览手持电子设备、嬉闹...
第十一条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一条 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者应当科学、有序投放车辆,采用设置电子围栏等技术规范停放秩序。
公民应当规范停放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
第十二条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二条 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禁止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
第十三条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施:
(一)公共交通工具、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
第十四条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完善志愿服务积分管理、嘉许回馈等制度,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
第十五条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有困难的文明行为先进人物予以优先帮扶。
第十六条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不文明行为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工作机制。
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按照当事人自愿原则,将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文...
第十八条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入职培训、岗位培训。
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结合文明校园创建等活动,开展文明...
第十九条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场所和单位应当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
有条件的场所和单位应当设立爱心服务点,为需要帮助的公民提供便利服务。
有...
第二十条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下列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实施: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从车辆上向外抛撒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警告或者...
第二十二条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下列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从建筑物向外抛撒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可以...
第二十三条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七项规定,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
第二十四条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因不文明行为受到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申请参加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减免罚款金额。
社会...
第二十五条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