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八条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入职培训、岗位培训。
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结合文明校园创建等活动,开展文明行为教育。
窗口服务行业、单位应当采取文明行为引导措施,树立文明形象。
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结合文明校园创建等活动,开展文明行为教育。
窗口服务行业、单位应当采取文明行为引导措施,树立文明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