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六条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不文明行为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工作机制。
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教育指导、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
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教育指导、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